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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
 
办理澳门居民收养登记须知

更新时间:2016-10-01   来源:7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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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澳门居民收养登记须知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二、 办事指南:

  申请→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制证发证

 

收养登记的对象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被收养对象。未满14周岁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除外):(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收养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澳门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警暑为有权机构。材料有效时间为六个月。]

 

照片:收养人夫妻和被收养人2寸单人照各2张;收养人夫妻与被收养人的大2寸三人合影2

 

办公电话:0898-66270809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福利路8号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三楼307室77365婚姻登记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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