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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须知

更新时间:2016-10-01   来源:7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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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须知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 办事指南:

  申请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制证发证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三个符合一个即可)

  (1)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条件:①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②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③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④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通过诉讼解除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办公电话:0898-66270809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福利路8号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三楼307室77365婚姻登记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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