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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更新时间:2016-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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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0100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MZ-QR-0003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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