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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更新时间:2016-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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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0100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MZ-QT-0010

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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