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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2-14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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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办发〔2018〕6 号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2 月 13 日 
 
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5〕6 号)、《海南省民政厅等九厅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16〕2 号)以及《海口市 2017-2025 年公墓建设规划》(海府办〔2017〕258 号)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示范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持属地管理、扎实推进、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推广火葬,规范土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推广火葬,提高火化率。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火化。党员、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教师严格实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制度。鼓励和支持土葬区遗体自愿火化。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级和镇级公路两侧,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逐步集中迁至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市殡仪服务机构骨灰楼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土葬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对暂时没有公墓的镇(村)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
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二)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严格遵照《海口市 2017-2025 年公墓建设规划》(海府办〔2017〕258 号),树立规划权威,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建设和管理。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配合,选取 2 个区建设区级公益性公墓,进一步研究现有公墓的改扩建事宜,镇(村)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建成集中安葬点的利用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坚决杜绝乱埋乱葬的现象发生。深入开展原有经营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改造工作。新建公墓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或罐装遗骨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的墓穴不超过 1 平方米,允许遗体土葬的单人墓的墓穴不超过 3 平方米,合葬墓穴不超过 6 平方米),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实行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一是扩大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范围。对具有我市户籍,在市殡仪服务机构实行遗体火化的,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补贴项目为: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限主城区范围内,含车辆消毒);2.遗体消毒费;3.遗体存放费〔3 天内普通冷藏(冻)柜〕;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5.骨灰寄存费(不超过 1 年)。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 1640 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二是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和自行选择火化的土葬区人员,在市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元。三是发放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具有我市户籍,火化后实行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节地葬法的,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共享税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该资金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要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形成考评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5〕6 号)文件精神,党员干部要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切实发挥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要带头推行遗体火化,节约土地资源;带头推行绿色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治理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本单位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引导和约束,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要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为契机,切实推动殡葬改革全面深化有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的分管领导以及各区政府、市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国土、规划、农业、林业、住建、公安、城管、卫生、工商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签订责任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杜绝遗体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国土、农业、林业、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工商部门要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行为,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确定每年 4 月份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大力开展殡葬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责任追究。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凡享受国家殡葬费用补贴的人员,去世后未按规定火葬的,要停止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火葬要求偷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殡葬改革不力、火化率下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2018 年 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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