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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9-26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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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琼府办〔20162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决定将海南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何西庆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许 云 省政府副秘书长

  苗延红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庄才德 省综治办副主任

  李辉卫 省委农办副主任

  赵曦臣 省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王长仁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燕华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李燕仪 省教育厅副厅长

  倪陈兴 省民政厅副厅长

  董长青 省公安厅副厅长

  林 琳 省司法厅副厅长

  包洪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龙小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陈孝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周国明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宁虹雯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

  姚嘉民 省国税局副局长

  兰双萱 省地税局副局长

  周诗铜 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雪林 省法制办副主任

  苻彩香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符立东 省扶贫办副主任

  黄俊忠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巡视员

  王庆伟 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 东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项红缨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罗 桦 团省委党组成员

  李幼伍 省妇联巡视员

  符桂和 省残联副理事长

  曾广河 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倪陈兴兼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研究制订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综治办:督促指导各市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省委农办:督促指导各市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省网信办:指导全省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高级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委托监护人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省检察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委托监护人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省教育厅: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在校就读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市县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

  省公安厅:督促指导各市县公安机关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委托监护人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与民政、城管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省民政厅:督促指导各市县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全省各级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财政、司法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市县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劝导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认真做好公安、城管和社会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工作,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组织安排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工作;对查找不到父母和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妥善照顾和安置。

  省司法厅:指导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属于政府职责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相关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和降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动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帮助查找不到父母、住址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使其尽早尽快回归社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省农业厅:牵头推动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市县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治和行为矫治。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指导国税、地税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指导各市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省统计局:指导各市县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方式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有关统计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省法制办: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扶贫办:指导各市县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市县政府妇儿工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省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省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团省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省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省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听取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由于工作变动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做好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作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跟踪和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建立本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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