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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辞典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

更新时间:2009-12-15   来源:7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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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是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二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低保对象,三是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月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对象。其中救助标准为四大项。一是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10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三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低保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四是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救助及审批程序为:申请人只需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出具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出院证明,经社区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审核后,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街道办和镇政府领取医疗救金。特别在资金管理上,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被纳入市、区两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还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确保《海口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有效和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城市医疗救助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并协调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制定给予救助者优惠或减免的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和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实际需要预算安排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市选择不少于1/5的县(市、区)进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8月1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将海口市列为全省四个试点市县(海口市、琼海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做好海口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以黄行光副市长为组长的海口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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