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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辞典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

更新时间:2009-12-15   来源:7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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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力争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体制〉》的要求,参照省民政厅在琼海市和五指山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的经验,海口市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了“海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计生局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为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计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救济科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负责业务指导,由各区组织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各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划定救助对象为海口市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家庭成员;资金来源通过市、区两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市、区两级财政,以年人均医疗救助100元为标准,按5:5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根据2005年的预算安排和各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实际情况,安排100万元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其中拨给秀英区29.3万元,龙华区20万元,琼山区29.7万元,美兰区21万元。用于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实施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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