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1月15日经77365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口市慈善总会(英文名:HAIK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KCF )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会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77365,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资金;接收国内、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合法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开展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三)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公益援助。按照本会宗旨和定向捐赠者意愿,资助和兴办各种慈善设施,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合作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总结经验,相互交流;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其他工作。组织慈善宣传,强化慈善意识,研究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指导本会团体会员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并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获得本会会刊、资料、信息及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遇到特殊困难时取得本会的关怀和救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全局性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理事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方案;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方案;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3至5人且为单数。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在创始期间获得荣誉职务的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为本会永久荣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永久性基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侵占,确保其增值,以利本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的使用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和兴办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实体;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财政编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办公经费;
(五)奖励对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以政府资助、行政经费专项捐赠为主,以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等为辅。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编制年度资产使用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预算的,任何人都无权审签。慈善资产的支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会长审签。遇有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预算外资产的,须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审计制度。为确保本会资产发挥最大使用效益,除定向捐赠明确项目建设用途外,一般不进行任何项目建设。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每年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